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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特点:
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
很多事情看你怎么解释,如果把这些排除信息公开的规定做很宽泛的解释,那就没有多少信息可以公开了。政府跟法院打招呼,市委、县委跟法院打招呼,法院对相应信息公开的案子就不敢审了,甚至相应案子都不敢受理。
比如,你把审批、许可的条件、标准、程序公开了,他就难于向申请人索要各种好处费了,堵了他发财的路,他当然不愿意公开。如《保密法》关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的确定主体、标准、程序的规定,《档案法》关于解密年限(依秘密内容可分别确定30年,20年,甚至3年5年等)、程序的规定,都可以通过实施细则将之具体化,规定得细一些,限制严一些。就观念而言,有些人总认为保密可靠、稳妥,信息公开风险太大,很可能会有损国家利益,因此能够不公开就尽量不公开,能够少公开就尽量少公开。法院通常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者不予受理了事。法律、政策让老百姓知道了他就不好收钱了,不好摊派了。
第三,将《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信息公开法》,最好由全国人大通过,成为基本法。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政府信息公开 。传统上,专利权有地域性。
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专利执法系统相当复杂。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逐渐深入,经济共同体、自由贸易区建设方兴未艾,促使专利执法逐渐演变成为跨境行为在专利纠纷处理上,专利局局长有权处理专利权属纠纷、无效纠纷、许可类纠纷和侵权纠纷。从微观上看,专利执法也出现一些新特点。
对故意侵权行为甚至可由法院确定最高三倍的赔偿。同时,一些司法机关拥有了起对专利权效力的裁决权。
借鉴国外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职权和程序相互融合的做法,实现专利行政执法向准司法方式乃至执法结果向司法初裁法律地位的过渡,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调处能力建设。完善司法执法、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海关执法乃至仲裁、调解机制相互配合、司法终局的综合性执法体系建设。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和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专利执法体系建设也出现了诸多新变化。四是从国内执法向跨境执法和多国联合执法演变。
《专利工作动态》 2011年第11期 进入 张志成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专利执法 。这些高层次协调机构保障了专利执法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以及对外立场的坚定性。德国、日本海关对进出口环节有权进行专利执法。应当加重侵权人的责任。
专利执法保护牵涉到创新政策、竞争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牵一发而动全身。各国法院、海关、刑侦机构乃至执行机构甚至邮政机构在专利执法上的合作不断深化。
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专利执法系统相当复杂。二、加强我国专利执法的建议借鉴国外专利执法的新变化,结合我国专利执法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专利执法体系建设的方向,进一步加强专利执法体系建设,加强专利保护。
美国海关对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货物可以签发排除令、查封令和没收令。相反,大多数专利侵权等纠纷是由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乃至准司法的行政机构处理的。侵权者往往在最可宝贵的产品新入市期间抢夺创新者市场,在获得利益后销声匿迹。一、国外专利执法保护的新趋势从宏观上看,当前,专利执法变化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日本专利局(特许厅)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程序做出的授权或维持的裁定,相当于一审判决。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和技术生命周期日益缩短的新形势下,传统的法律原则远远不足以惩罚违法犯罪,保护创新者利益。
但目前各国(地)都逐步构建了以司法为主导,行政机关、准司法机构、海关等专门机构参与的体系化、综合性专利执法体制。三是进一步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协作机制建设,特别是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移送移交、立场协调、统一调度等工作制度的建设。一些国家侵权赔偿的原则突破了传统上民法的填平原则,已经演变为惩罚性赔偿。
在专利制度建立早期,专利纠纷往往由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这样既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又能够有效提高执法效率。
专利执法涉及面广,著作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乃至食品药品监管、标准化、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等都与专利执法有密切联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成立了专门的专利或者知识产权法院。这主要是因为专利案件不断增加,加之专业性、程序性更强,法院缺乏足够的能力像处理其他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那样处理专利诉讼,必须拓展纠纷的解决渠道。要想使这些机构的执法职权协调运转,必须有高层次的协调机构。
由于专利与对外贸易密切相关,既涉及侵权假冒商品的贸易问题,也涉及技术贸易问题,因此,专利执法已经成为各国海关执法的重要领域之一。通常,各国主要是通过法院或者准司法机构来实现对专利权的保护。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还建立了技术专家担任法官的制度。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益。
日本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首相任负责人。三是行政和司法执法职权和程序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
但是,随着专利纠纷的增加以及专利执法体系的复杂化,加之专利执法所必须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时效性,要求专利局的职能不断向专利执法领域拓展。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逐渐深入,经济共同体、自由贸易区建设方兴未艾,促使专利执法逐渐演变成为跨境行为。对于这类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程序申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对其裁定进行司法审查,或者以上诉方式而不是以起诉方式寻求司法救济,作出裁定的行政机构不作为被告。侵犯专利权的影响往往不局限于权利人,受损者也不局限于权利人。
例如,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就对专利行政决定进行司法确权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综合性执法体系建设的方向。
专利执法行政机关往往采取准司法程序执法,形成具有既判力的准司法决定。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内容、方式的融合和衔接日益普遍。
一是专利局的作用日益突出。在专利纠纷日益增多、复杂、专业的情况下,在专利执法方面,应抓紧探索建设专业专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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